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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2/06/01 点击数: A- A+

第一部分:总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答: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范围、资金来源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

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五部联合制定颁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准备工作,五部委的管理办法出台以后,江苏省政府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责任部门,积极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模式的探索,并明确提出了救助基金管理一定要体现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

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精心谋划基金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促使基金在江苏省尽早顺利实施,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

事办好。2011年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六厅局制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1年3月17日,省政府召开《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标志着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正式实施。

2、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重视。基金的顺利实施,必将在化解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平安江苏中发挥重要作用。

3、《管理办法》由哪些部门参与制定?制定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是《管理办法》所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答:《管理办法》主要由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共同参与制定。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管理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4、我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江苏省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5、我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体制有何特点?

答:我省救助基金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一政策、省级管理。

江苏省政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立足省情,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决定道路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即救助基金由省级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运作。这将有助于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统一全省的救助标准,减少基金管理风险点,有效解决重特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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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外包、专业运作。

江苏省政府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进行合作,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真正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办好。根据苏道交办【2010】2号通知,经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比选并报协调小组批准,决定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利用紫金保险的专业化管理优势、省内网点完全覆盖的优势、客户服务优势和总部优势保证道路救助基金的及时准确地垫付和追偿,确保救助基金项目实施的高效和便民。

6、我省救助基金实施有哪些组织保障?

答:为做好我省道路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实施工作,省政府专门成立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组长,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公安厅、卫生厅、农机局和金融办等分管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意见,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六厅局按照各自职能指导、监督、支持基金的运作。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六厅局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同志组成,是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事项,负责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7、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8、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1)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管理人限额以上的垫付申请,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批准后及时拨付;(2)指导、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事项进行绩效考评;(4)牵头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处理。

9、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0、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江苏保监局的职责是什么?

答:江苏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

11、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市、县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12、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金融办的职责是什

么?

答:省金融办协助江苏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救助基金;协助省财政厅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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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作为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省卫生厅的职责是什

么?

答: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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